全文宣读判决书往往耗时冗长,且并未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创造额外可能性。部分判决书甚至需要连续数日宣读。
且诉讼参与者需全程站立聆听判决。为确认有罪与否及刑期长短而持续站立两至三昼夜,本身已成为一种额外考验。
判决理由部分需详尽阐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细节与依据。因此,若要提起上诉,必须深入研究判决理由部分。
故诉讼参与者理应有权及时获取判决书全文。
《刑事诉讼法》其他修订条款扩大了电子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据专家表示,此前刑事诉讼法已规定司法程序可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与电子文件,但存在诸多限制。
新法允许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被告人、定罪犯、其代理人、证人、受害人、民事原告与被告、鉴定人、专家、检察官)通过视频通信方式参与任何审级法院的庭审。这意味着,例如异地受害人无需亲赴上诉审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