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侦查机关指控,该企业员工在履行公司代表职责期间,通过侵占方式窃取了属于保险公司的受托资金。
一审法院两次恢复司法侦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方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有罪并判处6年普通管制监狱监禁。
但区法院最终以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宣告委托人无罪,并因其无罪判决确认其享有平反复权。
一审法院认定:控方未能提供任何可靠且无矛盾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收取并侵占了涉案资金,即实施了无偿取走他人财产并转为己用的非法行为。国家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的保险公司损失金额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关于被告将资金转为己用的结论基于推测。因此,被告侵占该笔资金的罪责无法得到证实。
在地区副检察长提出抗诉及受害人提出上诉的 cassation 审审理中,无罪判决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