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材采伐企业的员工在伐区作业前研究了预定采伐区域的卫星影像。其下属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并报告可通过现有林区道路运输采伐木材。
采伐作业由承包商——个体企业家实施,该承包商亦勘察了伐区与林区道路,指出个别植被可能阻碍机械通行,且运材道路需进行加固处理。
在完成路面加固工程——铺设木排道后,区林业局对木材采伐作业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存在林业违法行为,包括所谓砍伐幼林与林下植被的情况。木材采伐企业员工因涉嫌违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0条第1部分被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辩护方提交了专家意见,指出该道路自2012年即存在,并进行了当面对质,补充了林业管理材料。
庭审期间,辩护方证实:林业管理材料中并不存在承包商所指称的被砍伐幼林与林下植被,被砍伐幼林与林下植被的数量、面积及体积均未确定,同时对损失计算错误提出质疑。此外,从程序角度而言,该案因存在重大程序违规而无法由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最终终止刑事诉讼,并确认该木材采伐企业员工享有平反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