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间接诉讼形式向股份公司管理层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原告主张包含多起事件,均基于股份公司与关联方实施的一系列交易。
原告认为这些交易导致公司遭受以下损失:专用设备租赁费用支出及若公司自行购置设备可能获得的收益损失;住宅楼建设总承包合同中对承包商成本的不合理补偿;公司自有不动产出售价格过低。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利益冲突行为,且未披露其使股份公司承担损失而将利润转移至被告控制企业的经济实质。
案件审理过程中成功证明:相关交易符合争议期间股份公司经营条件、被告可获得信息状况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交易以经济上不合理的价格达成,且相关行为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