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构向矿产资源开发商追缴矿产资源开采税(НДПИ)欠款、滞纳金及罚款(总额超2.7亿卢布),认定该开发商与其关联方人为分割统一矿产开采流程。税务机构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商向关联方销售矿产后的操作不属于矿产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处理工序,而是为使矿产达到商品质量要求的初级加工操作。
此类争议往往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商:税务机构通常主张,用于计算矿产资源开采税的"开采矿产"并非最初从矿藏提取的原料,而是经过额外工艺处理后的产物。
本案成功证明,矿产售予关联方后实施的操作不属开采工作循环,且矿产在进行这些操作前已符合GOST标准要求,经处理后形成的等级产品具有独特属性。
最终,法院采纳矿产资源开发商观点,认定税务机构决定无效。